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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報警到法院完整流程+聲請狀重點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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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庭暴力,你不需要再隱忍。無論是身體傷害、語言羞辱、精神控制或經濟剝削,都已構成家庭暴力。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受暴者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取得法律的護身符。
但實際上要怎麼聲請?流程繁雜嗎?需要準備哪些資料?這篇文章將結合實務操作、法院審理標準與聲請狀撰寫重點,帶你一步步掌握保護令的完整聲請攻略。
 

一、什麼是家暴保護令?

保護令由法院核發,旨在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依情況分為三種主要類型:

三種保護令比較
依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目前共有三種保護令,適用的緊急程度及程序不一,而且排列順序如同安全保護的級距:
  1. 緊急保護令
當你在最危急、最無法喘息的時刻,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可透過書面、言詞、電信傳真等方式向法院聲請,法院須在 4 小時內核發,立即生效,用來阻斷當下的危機。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1. 暫時保護令
在通常保護令審理進行的同時,法院可以核發暫時保護令,讓你在還沒等到正式決定前,已有法律防護罩。
 
  1. 通常保護令
正式的保護令,需書面聲請並經法院審理後發出,效期最長為兩年,可依情況聲請延長,保護的效力更強、更久。
 

二、 聲請保護令的完整流程

【步驟一】報案或求助
  • 撥打110或113,警方到場後可記錄現場、協助就醫或庇護。
  • 由醫院、警察機關、社工、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等機關填寫《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以聲請保護令。

【步驟二】準備聲請文件
  • 聲請人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主管機關。
  • 緊急保護令之聲請人不包含被害人,但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求助,由警察機關協助聲請。

【步驟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向以下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1. 被害人住居所法院
    2. 相對人住居所法院
    3. 家暴發生地法院

【步驟四】法院審理
  • 緊急保護令(4小時內核發)或暫時保護令無須開庭,法院視情況直接核發。
  • 通常保護令需經由法院開庭審理。
 

三、聲請書狀需準備的內容與重點

✅ 基本身分與管轄事項
  • 被害人與加害人之基本資料、地址
  • 確認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住所地或事發地)

✅ 聲請事由與證據資料
  • 應詳列家庭暴力事實,包括:
    • 身體傷害(驗傷單)
    • 言語辱罵(LINE對話、錄音)
    • 精神虐待、經濟控制
  • 若聲請強制搬出命令、子女監護安排、金錢給付等,也須提供相應證明,例如:
    • 房屋權狀(強制搬出)
    • 汽車行照(車輛交付命令)
    • 子女暫時監護安排說明、子女戶籍謄本
    • 財力證明(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 命令項目可包含(法院可視情況核發):
保護項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禁止家庭暴力行為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信
命行為人遷出住居所
禁止靠近特定場所
汽車、機車等物品使用權分配
子女暫時監護權、會面交往方式
給付扶養費、租金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或損害賠償費用
完成處遇計畫⚪(限直轄市、縣(市)政府聲請)⚪(限直轄市、縣(市)政府聲請)
給付律師費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禁止散布性影像、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
刪除網路已上傳之性影像
 

四、保護令核發後的執行與違反處理

1. 保護令核發後的執行流程
法院一旦核發保護令,並不是紙上談兵,而是具有強制力的法律文書。實務上,會有一連串的執行與配套機制來確保被害人獲得保護:
保護令類型主要內容執行方式申請/執行機關執行費用
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不動產、金錢給付禁止處分或命給付金錢依強制執行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暫免徵收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主管機關處所/人員監督)會面交往安排加害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加害人處遇計畫參與輔導或治療計畫主管機關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禁止查閱資訊禁止加害人查閱特定資訊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相關機關
交付未成年子女命義務人將子女交付警察先限期命交付;屆期不交付時,由法院強制執行警察機關 → 法院暫免徵收
未依保護令辦理會面交往不配合會面交往安排權利人得依規定處理,並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法院
暫時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臨時決定監護權歸屬可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徙戶政機關

2. 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保護令不是建議性規定,而是具法律效力的法院命令。加害人一旦違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違反類型常見行為
  • 接近或尾隨被害人(即使「只是想看看」也屬違反)
  • 傳送簡訊、LINE、Email、打電話
  • 故意進入被害人住所或工作地
  • 拒絕遷出或重返住處
  • 未履行金錢給付、未交付子女等命令

✅ 刑事責任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
「…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違反保護令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換言之,即使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檢警仍可主動介入調查與起訴。這意味著加害人若心存僥倖,認為只要被害人不追究就能逃避法律責任,完全是錯誤的想法。
✔ 警察可以即時逮捕,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 若屬再犯或行為激烈,加害人可能被法院裁定羈押。

✅ 被害人如何應對?
如發現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立即報警,說明已有保護令在身,警方應依法介入。
  2. 提供證據:如對話紀錄、來電記錄、影片等。
  3. 通知法院或社工單位,啟動司法或行政資源進行協助。
 

五、實務小提醒:法院書狀實務重點

📌 法院重視證據,保護令聲請書要盡量詳列:
  • 過往暴力行為的時間、方式、頻率
  • 是否曾報警、是否就醫、有無庇護紀錄
  • 子女是否共同暴露於家暴情境中

📌 證據未必只有驗傷單,LINE對話截圖、親友證言、警察報案記錄皆可補強。
 

六、 常見問答 FAQ

Q1:我已經拿到保護令,對方還是傳訊息來怎麼辦?
A:若保護令包含對方不得騷擾、通訊,這就是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即使只是傳訊息問候,也屬於禁止接觸、通訊的違反。請立即報警處理,警方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對方逮捕並移送法辦。
 


Q2:違反保護令一定會被關嗎?
A:不一定會立即收押,但法院可依情節輕重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罰金。若行為反覆、嚴重或有再犯之虞,檢察官得聲請羈押,法院可能將加害者羈押。
 


Q3:警察知道保護令內容嗎?會幫忙執行嗎?
A:會。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會同步通知警方。警方有義務執行命令,例如巡邏、禁止接近、執行遷出等。遇到違反情況可立即報警。
 


Q4:加害人說「只是碰巧遇到」,這樣算違反保護令嗎?
A:如保護令有明定禁止進入或需離某地點(如住所、公司、學校等)某段距離,即使是「碰巧遇到」,也屬於違反保護令的行為。
 


Q5:我已原諒對方,保護令還能撤銷嗎?
A:當事人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如情勢改變(例如雙方和解),可在保護令失效前以書面附理由及證據聲請撤銷或變更。法院必要時會開庭審理,並審酌撤銷是否會增加家暴風險,實務上多有駁回案例。需注意,撤銷保護令與撤回聲請不同:前者發生在保護令核發後;後者則是核發前,且可隨時撤回,無須理由。
 

Q6:保護令到期前,要怎麼申請延長?
A:請在保護令期滿前,向原核發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如確有必要,延長次數不限。另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七、芝芝律師成功案例分享

芝芝律師替當事人爭取到緊急、暫時及通常保護令,讓當事人有護身符避免加害人騷擾、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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